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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明:非集中加工烧卤熟肉不得进入商场食堂餐馆

2014-12-22      来源:羊城晚报    
 
内容摘要:从明年起,不是由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备案的小作坊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加工的烧卤熟肉制品,不得在高明辖区内菜市场、商场、超市等摆卖,也不可以卖给食堂、餐馆等餐饮场所。
   从明年起,不是由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备案的小作坊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加工的烧卤熟肉制品,不得在高明辖区内菜市场、商场、超市等摆卖,也不可以卖给食堂、餐馆等餐饮场所。这是《佛山市高明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建设方案》和《佛山市高明区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规定》规定的。
  小作坊应进入加工中心
  《佛山市高明区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为确保区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高明区决定让全区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统一管理。届时,凡非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备案的小作坊,或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加工的烧卤熟肉制品,不得进入市场、商场、超市等流通环节和食堂、餐馆等餐饮环节销售(具有QS生产标识和本市其他区备案的除外)。
  《规定》要求,凡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小作坊都要登记备案。具体是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在开业经营前向食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食品监管部门对其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合格后,发放食品小作坊备案通知书。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正式实施后,将加大对区内违规的食品小作坊、加工点查处、清理力度,“对未取得证照、不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
  首个加工中心已在招标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高明区内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投资模式:一是各镇(街道)招商引资,引入社会资金投资模式;二是由镇(街道)自行投资建设,市场化运作;三是由同行业自行组织建设。
  《方案》要求,集中加工中心占地面积至少要达到10亩,建设规模至少应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并最少可容纳20户以上食品生产经营户。
  出于鼓励各类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建设的考虑,高明区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加工中心给予50至100万元不等的奖励。
  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高明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已经在建,选址在荷城街道三洲仙村兴源路,一期建设面积约8300平方米,厂房已建成,将主要供全区烧卤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驻使用。该中心正在招标,预计在2015年1月份将有部分烧卤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场装修,2月份进行试生产,3月份正式生产。为鼓励小作坊经营者尽早入场,该中心还出台了场租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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