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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2015-12-21      来源:哈尔滨日报    
 
内容摘要: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食品安全,《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食药监管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将被记大过,情节严重,将给予开除处分。
   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食品安全,《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食药监管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将被记大过,情节严重,将给予开除处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同时,《办法》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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