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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2016-01-08      来源:潍坊日报    
 
内容摘要:春节将至,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死畜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春节将至,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死畜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此举是为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确保节日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措施之一。《通告》分十大部分内容,对相关工作、行为及打击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屠宰、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对病死动物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丢弃死亡畜禽,应当向发现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镇(街)畜牧兽医站报告。发生畜禽病死,养殖场(户)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屠宰厂(场)应当立即向驻厂(场)官方兽医报告,贩运经纪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或者染疫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生产、贮藏、运输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据法定程序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公安部门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死畜禽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市区比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将特种毛皮动物胴体纳入无害化处理范围,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督促落实好相关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特种毛皮动物进行防疫检疫,不得为毛皮动物胴体出具检疫证明,严禁流入食品、饲料加工等领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均有权举报。举报经查实,由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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