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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 最高可罚一万元

2017-01-03      来源:河北新闻网    
 
内容摘要:石家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案)》,《条例(修订)》规定,省会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
  石家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案)》,《条例(修订)》规定,省会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如果违反,将由市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肉品包装物上要加施检疫标志
  《条例(修订)》中所称的肉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
  《条例》规定,畜禽在离开饲养地前,货主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定点屠宰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疫。
  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监督屠宰厂、点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肉品包装物上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监督屠宰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销售肉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检验标志。如果没有附有检疫标志,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肉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定点屠宰厂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
  《条例(修订)》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否则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得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否则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责令其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不得屠宰死因为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不得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个人私自从事畜禽屠宰最高可罚一万元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否则,由市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擅自屠宰者提供屠宰场所。
  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
  《条例(修订)》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制度,如实记录上传其屠宰的畜禽来源、产品流向、肉品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外埠(含进口)肉品在本市销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纳入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
  外埠肉品进入本市批发销售,经销企业应当按批次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平台。
  如果没有按要求及时向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信息或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城镇零售商销售肉品应当具有固定柜台和防蝇防尘设施,明示相关证明并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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