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5号)文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间协调配合,共同打击违法屠宰行为。”
裕安区积极开展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继续保持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2017年3月1日上午,裕安区畜禽屠宰专项联合执法队群众电话举报,裕安区新安镇屠商陈某在家私自宰杀生猪,涉嫌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未经检疫检验猪肉138市斤和生猪产品被裕安区畜禽屠宰专项联合执法队依法查扣。陈某常年经营猪肉销售生意,他私宰生猪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和第二十四条。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群众利益无小事,裕安区畜禽屠宰专项联合执法队依法维护良好的生猪定点屠宰秩序,加强日常肉品市场巡查监管,继续做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