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非洲猪瘟防治工作有关会议及疫情督导精神,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农办医〔2018〕38号)文件精神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要求。近期,市牲畜屠宰管理所先知先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生猪屠宰场点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情况进行了检查。与此同时,为加强本市屠宰场点猪血管理,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对本市生猪屠宰场点猪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源头管理,落实生猪屠宰场(点)管理责任。各生猪屠宰场(点)是控制非食用猪血流入市场的源头,要加强非食用猪血的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置,严禁生猪运销户(代宰户)私自销售猪血。生猪屠宰场(点)要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确保非食用猪血不流入食品市场销售。
二、严格合同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场猪血销售渠道。生屠宰场(点)要清理现有猪血销售渠道,实行猪血统一销售,各地生猪屠宰执法机构要严格审核猪血购买方的资质和用途,并签定购销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猪血的用途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防止非食用猪血混作食用猪血销售。工业用途的猪血,只能销售到具有合格资质条件的生化药厂、饲料厂、油漆厂作工业用血使用,或作为废弃物经环保处理达标排放,并做好猪血出场的台账记录管理。
三、严格生猪屠宰场食用猪血的生产管理。食用猪血作为一种特殊食品,其生产、销售必须符合防疫、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本市生猪屠宰场(点)生产食用猪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同时要求,各生猪屠宰场(点)要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制度和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确保食用猪血质量安全。严防非食用猪血流入市场,确保市民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