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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天津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车辆通行证》发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4-13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内容摘要:按照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2〕181号)要求,为保障我市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运输,实行“天津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管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按照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2〕181号)要求,为保障我市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运输,实行“天津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管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行证运输保障范围
  种子、种畜禽、仔畜雏禽、水产种苗、作物秧苗、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农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粮食、蔬菜、水果、商品畜禽、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畜产品(含禽类产品)、鲜活水产品、鲜蛋、生鲜乳等群众生活资料。
  二、通行证的发放程序
  (一)证件申领。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各涉农区上报需求,向市交通运输委申领通行证。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本区需求,由指定的负责人持申领函向市农业农村委申领通行证。
  (二)企业申请。由本市企业主体(包括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向注册地区农业农村委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附件1)、基本信息(附件2),企业职工健康监测情况说明(附件3)。
  (三)审核报备。区农业农村委接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疫情防控风险进行研判,企业在“防范区”之外,企业全体职工健康码、行程码为绿码,属于运输保障范围内的,予以通过审核发证。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每日21时前将当日发证情况、使用情况(附件4、5)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形成正面清单。
  三、通行证的使用
  (一)严格通行证管控。通行证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原“进出天津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废止。要按照“一车一证”的原则发放通行证,要做好跟踪管理,掌握通行证的使用情况,严禁出现借用、挪用、伪造、假冒等现象。对于在多个涉农区有生产运输需求的企业及其车辆,在一个区申领通行证并向其他区报备登记,杜绝重复申领通行证。
  (二)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企业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附件6)进行防疫消杀,运输和装卸作业人员、车辆的防控要求和消毒剂的使用方法参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第四版)》(附件7)执行,消杀信息应进行书面记录(附件8)、消杀全过程录像留档备查。运输期间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减少人员接触,快卸快返。
  (三)严格司乘人员管理。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正常(含行程卡带*号)、持有通行证、并签订个人疫情防控承诺书。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农村组督导组和区农业农村委将组织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企业在申请绿色通行证中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或不按规定做好车辆、人员、场站防疫措施的,将其纳入“黑名单”,严肃追究责任,暂停其通行证申请资格,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和有关镇街要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格信息审核,指导企业落实人员、车辆、物品防疫措施,监督做好车辆消毒、运输物品消杀,规范车辆通行证管理和使用。
  (二)强化保障服务。建立通行证申领保障专班(附件9),专班设24小时值班电话(022-88290606),及时审核企业申报信息,保障通行证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积极协调区指挥部、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协助企业解决区内道路交通运输受阻的问题。
  附件: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4月8日
  (联系人:马鹏翀;联系电话:247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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