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动物交易和屠宰 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11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下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我区畜牧养殖业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相关新规定,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措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措施、边境动物疫病防控等予以规范。
交易市场实行休市消毒制度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事关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为此,《条例》规定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目录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对动物交易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实行疫情报告制度;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净化等措施。
屠宰动物提前申报检疫
为了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管理,让群众吃上放心肉,《条例》规定了屠宰场的义务,明确规定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屠宰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设置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必要的场所;凭有效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接收动物;分割的动物产品应当具备可以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包装;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由于动物、动物产品的特殊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包装物等相关物品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病的传播,《条例》规定凡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法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对经确认为未染疫的和染疫的情形,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隔离、查封、扣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法查清货主或者货主经通知后拒不到场接受处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无法返还货主的,按照规定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禁止从境外非法引进动物
我区是祖国的南大门,肩负着国(边)境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任,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东盟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境逐渐增多,疫情传入的危险增大,防堵境外的疫情传入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条例》规定了边境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除了规定加强边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外,还明确规定自治区和边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基础设施建设,防止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传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非法引进动物、动物产品。从境外非法进入本自治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查获机关应当立即就近移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