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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环节常见的违法行为汇总

2016-12-14      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    
 
内容摘要:  序号环节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罚则内容   1资质条件未经许可(超范围、注销许可)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的,罚款5
序号 环节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罚则内容
1 资质条件 未经许可(超范围、注销许可)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的,罚款5-10万;货值1万以上,处10-20倍罚款。
2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要求(如设备设施、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缺失;或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变更)而未采取整改措施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 原材料管理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10-15万;1万以上,罚15-30倍。情节严重的,吊证,治安拘留5-15日。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10-15万;1万以上,罚15-30倍。情节严重的,吊证,治安拘留5-15日。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5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10-15万;1万以上,罚15-30倍。情节严重的,吊证,治安拘留5-15日。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6   用过期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款5-10万;货值1万以上,处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证。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7   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10-15万;1万以上,罚15-30倍。情节严重的,吊证,治安拘留5-15日。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   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文件或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9   未按照规定对采购(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10   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5000-5万;1万以上,罚5-10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11   生产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10-15万;1万以上,罚15-30倍。情节严重的,吊证,治安拘留5-15日。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过程控制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13   未按规定制定食品原料投料等原料控制并实施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14   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控制并实施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15   未按规定制定运输和交付控制并实施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16   未按规定制定半成品检验等检验控制并实施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17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18   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10-15万;1万以上,罚15-30倍。情节严重的,吊证,治安拘留5-15日。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9   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款5-10万;货值1万以上,处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   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或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款5-10万;货值1万以上,处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1   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款5-10万;货值1万以上,处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2   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款5000-5万;1万以上,处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23   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24 人员管理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25   未按规定配备或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26 包装标识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的,罚款5-10万;货值1万以上,处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证。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7   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项 ;本法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款5000-5万;1万以上,处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28   生产的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款5000-5万;1万以上,处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证。
29 售后 未按规定召回或停止生产问题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责令召回或停止生产问题食品
30 连带责任 明知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或明知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其他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31 检查结果记录表格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2 涉案未结 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 暂停办理其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33 追溯系统 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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