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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与检验工作衔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食品检定所 吕冰峰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7年第7期
 
内容摘要:  检验是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重要的技术支撑,检验结果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依据,也是为食品安全违法
  检验是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重要的技术支撑,检验结果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依据,也是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定性的重要判定依据。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方面的投入,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在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验与执法之间的衔接仍然存在一些不够顺畅的现象,检验机构与执法部门各有苦衷,而对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却比较少。为破解这一难题,进一步促进检验与执法之间的衔接,更好地发挥检验在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笔者开展了调查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
 
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与检验工作衔接存在的问题

  检验机构无法检验执法部门送检食品

  1、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有各类食品标准近5000项,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等多种划分,存在标准过多、过滥的问题,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甚至矛盾。更重要的是,某些方面存在标准空白、内容不全面或者检验方法不配套的问题。由于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缺失,一些食品根本无法检验,如豆芽菜没有检验标准、“地沟油”缺乏具体的检验方法。而原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仍有多项非食用物质缺乏配套的检验方法,如酱油中违法添加毛发水等。再加上违法犯罪分子不断翻新非法添加和造假手段,食品检验工作往往无标准可依。
  2、检验能力有限
  食品检验需要有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保障。然而部分检验机构缺乏必要的大型食品分析仪器设备,或者仪器设备陈旧失修,无法正常使用;部分检验机构实验室布局不够科学,温度、湿度等实验室环境条件无法达到检验需求;部分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技术力量不足,有的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的技术人员编制偏少,有的技术人员对检验方法标准的理解有误,或者操作不熟练,导致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不足。这些问题在基层或西部地区的食品检验机构中更为突出,检验能力无法满足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需要。
  3、送检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
  食品检验的采样、贮存和运输等均有非常严格的专业要求,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食品专业知识,对食品采样、储存和运输过程的控制往往达不到食品检验的要求。比如,有的样品在采集时已被人为污染;有的样品量过少;有的样品,如鲜活食品、新鲜蔬菜等,未按规定条件进行贮存、运输和保管,导致样品变质。这些因素都会导致送检的样品无法检验,直接影响相关案件的执法工作。
 
  检验机构不愿意接受执法部门检验委托
 
  1、检验机构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我国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大多隶属于农业、卫生、质检、轻工、粮食、商贸、食药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这些食品检验机构由各监管系统投资建设,检验范围各有侧重,主要承担本系统监管部门分配的食品检验任务。根据有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不允许从事营利性活动,检验机构多劳并不能多得,缺乏承接执法部门委托检验的积极性。
  2、规避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需要负责出具的检验报告,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无误,尤其是对于司法委托检验来说,这种责任更为重大。如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因为检验报告的问题发生纠纷,检验机构还要参加应诉,可能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检验机构不愿承接执法部门的委托检验。
  3、涉案食品检验成本相对较高
  食品检验的成本与检验量呈反比,即检验量越大,检验成本就越低。在收费标准确定的前提下,受检验成本的影响,检验机构对接受批量检验任务的积极性高,对接受单个委托检验的意愿不强。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部门送检验品多为单个或少数,但检验却需要使用全套的试剂、标准品、耗材等,检验的成本支出甚至要高于收费标准。因此,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检验机构往往不愿意承接这种委托检验。
  4、执法部门对检验时限要求急切
  食品检验机构根据实验周期和工作流程对检验制定了时限,而执法部门为了尽快查办案件,对检验时限要求较急,尤其是司法机关,由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对检验结果要求更为急切,提出的时限要求往往与食品检验机构的正常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或者根本无法做到。因此,检验机构不愿承接执法部门的委托检验。
  5、检验经费不足
  食品检验费用比较高,有些检验甚至要花费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由于执法部门办案经费有限,导致一些检验费用长期拖欠,甚至部分检验费用成为死帐,这也影响了食品检验机构承接执法部门委托检验的积极性。
 
  食品安全鉴定体系不健全
  食品检验是利用特定的方法检测样品,获得检测数值,出具检验报告。然而这样的检验报告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可能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所以无法直接用作刑事证据。食品鉴定是食品检验的重要补充手段,对涉案食品出具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鉴定意见,是审判食品安全案件的关键证据。然而,我国尚未建立食品安全鉴定体系,法律制度也不健全,虽然有部分地区在开展食品安全鉴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但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食品安全鉴定工作无法广泛开展。因此,执法部门只能依据食品检验报告得出食品是否合格的结论,但难以准确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程度等。而对于那些目前还无法检验的涉案食品,就更难以判定。鉴定难的问题成为案件移送和定罪量刑的瓶颈,部分案件因涉案食品没有鉴定结论,难以起诉和定罪。因此,食品安鉴定这一重要技术支撑的缺失,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和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与检验工作衔接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健全检验标准和规范体系
  抓紧清理修订现有的各类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解决现行标准交叉、滞后、缺失等问题,基本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框架、原则、主要内容一致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在没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其他检测方法或者实验室方法,制定临时检验方法或非标准方法,并鼓励和支持各地探索制定地方标准。标准制定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重点研究解决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标准相关难题,为执法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
 
  加快检验体系和能力建设
  通过购置更新仪器设备、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人员培训等多种措施,大力提升检验水平和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和保障。针对基层检验资源分散、存在重复建设的现象,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机构和资源整合,建立综合性检验检测中心,集中财力予以支持,保证基层的食品检验机构正常运转,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
 
  理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体制机制
  梳理各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资质,确定涉案食品检验机构。明确食品检验机构的职责,对执法部门送检的涉案食品优先安排检验,加紧出具检验报告。调整检验机构利益分配机制,允许检验机构合理收费,调动检验机构承接执法部门委托检验的积极性。健全奖惩机制,对积极承接执法部门委托检验的给予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的进行处罚,甚至取消检验资质。
 
  加快出台食品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鼓励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创新食品安全鉴定的方式方法,为搞好顶层设计提供实践经验。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鉴定问题研究,比照公安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制定食品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鉴定的组织机构、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建立食品安全鉴定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鉴定难的问题,对食品检验形成有效补充,对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形成强力支撑。
 
  建立专项检验经费
  在各级财政中,设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检验专项经费,切实满足执法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的检验需要。或者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业务量,定期拨付专项经费。
 
  科学送检涉案食品
  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与执法部门的沟通衔接,对执法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使其掌握送检食材规范要求等专业知识,避免发生送检涉案食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情况。同时,执法部门应正确认识食品检验工作的流程,对委托检验提出的时限要求应合理、科学,否则欲速则不达。
 
  合理使用食品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是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的一项重要证据,执法人员应合理利用检验结果,同时充分认识到检验技术的局限性,避免过于依赖检验。有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无法通过检验而发现的,在证据要求方面应采取更为科学灵活有效的方式,对一些在办案现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能够确定违法的,可以直接予以认定,避免因为不能检验或鉴定不了而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结语

  检验是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力量,但检验与执法之间的衔接障碍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本文分析了食品检验与执法之间衔接不畅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希望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有效促进检验与执法之间的顺畅衔接,以检验促进执法,以执法带动检验,共同为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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